近日,有網民在網絡發布貼文,稱其帶孩子在沈陽乘坐地鐵時被陌生人用鋼釘扎傷,質疑警方“草率處理案件”并稱民警要求其刪除帖文、否則不予結案,引起網民廣泛關注。
經核實,我市無類似案件或警情。2月28日,警方依法將發帖人陳某某(女,29歲,安徽省渦陽縣人)傳喚至公安機關。經訊問,陳某某交代,其為了吸引粉絲、便于今后在網上售賣商品掙錢,在2月26日乘坐地鐵時自己不慎將手劃傷后,惡意杜撰了“在沈陽地鐵被扎”“警察處置不力”“民警要求刪帖”等虛假信息在網絡上傳播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沈陽市公安局
2022年3月1日
尋釁滋事罪,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、起哄鬧事、毆打傷害無辜、肆意挑釁、橫行霸道、毀壞財物、破壞公共秩序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,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,破壞社會秩序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1、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惡劣的;
2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他人,情節惡劣的;
3、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、占用公私財物,情節嚴重的;
4、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,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。
由上述規定可知,如果構成尋釁滋事罪,一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具體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而定。
1、客體要件
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。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。
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(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),常常給公民的人身、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,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、人格或公私財產,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,向整個社會挑戰,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。
2、客觀要件
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,起哄搗亂,無理取鬧,毆打傷害無辜,肆意挑釁,橫行霸道,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。
3、主體要件
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,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。
4、主觀要件
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。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。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,追求精神刺激,填補精神上的空虛。